當天文台發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打工仔究竟要唔要返工?可唔可以早走?根據勞工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僱主與僱員應按不同情況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安全同時維持運作。
黑色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 警告在上班前發出
- 一般僱員:除必要人員外,毋須上班。
- 必要人員:如安全許可,按協定安排上班;如遇交通阻塞、水浸等困難,應盡快通知主管;僱主亦不應強迫員工冒險返工。
🕒 警告在上班時間內發出
- 一般僱員:室內工作者可繼續當值;如遇困難(如交通受阻),應通知主管;懷孕或殘疾員工可酌情提早下班。
- 必要人員:繼續當值至接班人到達;如遇困難,應盡快通知主管。
🕒 警告在上班前發出,並於上班時間內取消
- 一般僱員:警告期間毋須上班;取消後,如安全及交通許可,按預先協定復工。
- 必要人員:繼續當值;如交通受阻,應通知主管。
🕒 警告在下班時間仍然生效
- 一般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僱主應提供避雨空間;如安全許可,可安排下班。
- 必要人員:按協定安排下班;如有需要,僱主應提供臨時避雨設施。
紅色暴雨警告下的安排
- 如公共交通仍運作,僱員一般應準時上班。
- 若遇實際困難(如水浸、交通中斷),應盡快通知主管。
- 警告取消後,除非另有安排,一般須返回工作崗位。
僱主責任與員工權益
- 僱主不應因惡劣天氣缺勤而扣除工資或勤工獎。
- 應提供足夠防護裝備及膳食安排,保障員工安全。
- 對於遲到或缺勤個案,應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避免一刀切。
溫馨提示:勞工處建議僱主與僱員預先協商工作安排,並定期檢討,確保雙方權益與安全。如需查閱完整守則,可瀏覽勞工處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