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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LS)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僱主常見問題

 

僱主常見問題

Q: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僱主應何時及進行多久的本地公開招聘?

A: 向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提出申請的僱主,必須在申請職位通過初步甄別後的 14 天內,正式展開本地公開招聘。

根據最新法規,本地招聘期的時間要求如下:

  • 一般職位: 須進行為期 4 星期 的本地公開招聘。
  • 餐飲服務業指定職位(包括廚師、初級廚師、侍應生、收銀員、接待員等):本地招聘期劃一延長至 6 星期,且招聘期間僱主須每兩星期參加 1 次由勞工處舉行的實體招聘會。

⚠️ 薪酬要求: 僱主擬提供的薪酬待遇,必須不少於當時本地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

Q: 僱主如何履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本地公開招聘要求?

A: 根據勞工處規定,向「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提出申請的僱主,必須就每宗通過初步甄別的申請,進行為期四星期的本地公開招聘。僱主須於通過初步甄別後的 14 天內,選擇以下其中一個途徑刊登招聘廣告:

  • 報章途徑: 於本地報章刊登最少四次本地招聘廣告。
  • 網上平台途徑(更高效率): 於單一本地網上招聘平台刊登一則招聘廣告,且有效期須不少於連續 14 天。

在四星期的公開招聘期間,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亦會同步刊登該職位空缺,並負責安排與轉介合適的本地求職者。招聘期完結後,僱主須在 4 個工作天內向勞工處提交招聘結果。

Q: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甚麼申請資格?可以由授權代表提交和簽署申請文件嗎?

A: 申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申請者,必須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僱主。僱主須根據其企業的經營類別作出申請,並在遞交時附上相關註冊文件副本以供核實:

接受申請的經營名義: 獨資經營、合夥經營、有限公司或法人團體。

證明文件要求: 提交申請時,必須附上相關的商業註冊文件副本(如商業登記證 BR 等)以作核實。

關於申請文件的簽署權限:所有申請文件必須由僱主本人或其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注意: 若選擇由授權代表簽署文件,遞交時必須一併提交授權書以茲證明。

Q: 是否所有行業均可提交「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申請?

A: 不是。 由勞工處執行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主要是針對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非特定行業勞工。該計劃不會接受已被其他專門輸入勞工計劃所涵蓋的行業及職位類別之申請。

具體而言,以下三大專門計劃所涵蓋的行業及職位,均不屬於「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受理範圍:

  1.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 建造業
  2.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 運輸業
  3.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 所涵蓋的行業及護理員職位

如果您的企業屬於上述三大行業之外(例如:零售、飲食、餐飲、外賣、客戶服務、保安、清潔或一般文職等),只要符合基本資格,均可提出申請。

Q: 是否可就任何職位類別提交「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申請?

A: 向「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職位類別必須屬於技術員級別或以下

為了紓緩本港人手短缺問題,該計劃目前已採取更彈性的特殊安排:

期間限定的職位解禁(為期兩年)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暫停執行以往「補充勞工計劃」下 26 個特定職位類別(如營業代表、文員、接待員、收銀員、初級廚師、侍應生、保安員、清潔工等)及非技術/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換言之,符合上述級別的各行各業職位現在均可提出申請。

❌ 不接受申請的職位例外情況
惟請注意,本計劃不接受以下已被其他專門計劃所涵蓋的行業及職位類別之申請:

  • 行業輸入勞工計劃(涵蓋建造業及運輸業的相關職位)
  •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涵蓋院舍護理員等職位)
Q: 勞工處需要多少時間完成「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審批申請?

A: 勞工處處理每宗「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所需的時間因個案而異,並主要取決於僱主所申請的職位類別以及遞交資料的完整度。

為了讓僱主更易預算時間,勞工處將職位分為以下兩大類處理:

  1. 申請「常見職位」:可縮短審批時間
    安排: 勞工處已編制涵蓋超過 150 個職位的「常見職位表」(包括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及職責)。
    做法: 僱主如申請列表內的職位,並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表格 ESLS-1A)填寫指定資料,可大幅減省政府諮詢相關部門的時間,從而加快完成初步甄別並展開本地招聘。

  2. 申請「非常見職位」:需要較多處理時間
    安排: 若職位不在「常見職位表」內,勞工處補充勞工科在收到全部資料後,需按實際需要諮詢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培訓機構或專業團體。
    流程: 部門會全面評估僱主擬提供的薪金是否達到每月中位工資,以及所訂立的招聘條件是否合理,因此審批程序需時較長。

⚠️ 特別注意: 審批時間亦受處理過程中僱主是否要求更改申請詳情影響。如資料不全,勞工處會要求提供補充證明;若僱主拒絕接納建議或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回覆,勞工處會直接中止處理申請,不作另行通知。

Q: 政府有否簡化「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申請程序,以加快審批時間?

A: 有。 勞工處已全面精簡「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處理程序,並優化了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工作流程,以顯著縮短審批時間。

主要的精簡措施及最新優化安排包括:

  1. 免除親身巡查,改以文件審視
    以往做法: 每宗申請經甄別後,勞工處的勞工督察必須親身巡查僱主的辦公地點及擬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以核實資料。
    優化安排: 現時已改為「審視文件」代替勞工督察親身巡查,改按實際情況向僱主進行電話或書面核實,大大節省行政時間。

  2. 推出 3 大精簡審批新措施

為進一步改善流程,勞工處推行了以下新措施以加快處理:

常見職位專用表格: 推出「常見職位申請表」(表格 ESLS-1A)。僱主只要填寫「常見職位表」內的指定資料,即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別,盡早展開四星期的本地公開招聘。
專責職員前期篩選: 安排專責職員篩選遞交的申請表。如發現資料不全或欠缺證明文件,會盡快提醒並退還表格予僱主跟進,避免個案無限期擱置。
加快面試結果跟進: 官方全面加快了本地招聘面試結果的跟進流程。

Q: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沒有設定輸入勞工的配額限制?

A: 沒有。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並沒有就整體勞工市場或個別特定行業訂定輸入勞工的配額上限。

勞工處在處理每宗申請時,均會採取「個案形式」進行全面評估,具體審批流程如下:

  1. 全面個案評估: 勞工處會先評估僱主遞交的申請資料、入職條件及本地招聘結果。
  2. 諮詢勞顧會: 補充勞工科會邀請並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就勞工處的初步建議給予專業意見。
  3. 處長最終決定: 經全面評估各項關鍵因素(包括勞顧會委員的意見)後,最終由勞工處處長作出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申請的最終決定。
Q: 僱主能否重複遞交「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申請?

A: 不能。 為有效運用政府資源以加快處理所有個案,勞工處明確指出不會處理重複遞交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

有關重複遞交及撤銷申請的官方指引如下:

  • 重複遞交會拖慢審批進度
    勞工處處理每宗申請所需的時間受多項因素影響。如果僱主重覆提交相同的申請,不單止不會獲得優先處理,反而會直接影響並拖慢整體的審批進度。

  • 更改詳情或重新遞交的正確做法
    如申請者因公司營運計劃改變,希望終止現有的個案並遞交全新申請,切勿直接重複投遞。正確做法是:必須在遞交新申請之前,先行聯絡負責的個案主任,正式撤銷原有的申請。
Q: 僱主可否自行在內地招聘輸入勞工,並自行辦理相關手續?

A: 不可以。 如擬輸入的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必須經由合資格的「勞務企業」進行招聘及辦理赴港工作手續。

這裡所指的勞務企業,是指已獲得內地相關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正式取得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指定企業。

向入境處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交的 2 大核心文件:
僱主在為內地勞工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簽證/進入許可時,必須確保提交以下文件:

  • 「聲明及授權書」(表格 ESLS-11)正本: 須由個別擬輸入的勞工親自填妥及簽署,並必須在內文清晰註明安排其赴港工作的指定內地勞務企業名稱。
  • 「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表格 ESLS-12)副本: 須由僱主以及獲委託的內地勞務企業共同填妥,並由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及蓋章作實。

⚠️ 重要風險提示: 提交上述文件及符合上述招聘管道,是政府給予原則性批准的必要條件。如果未能符合要求,或提交的資料不全/不正確,入境處將不予處理該內地勞工的簽證申請。此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日後的替補輸入勞工申請。

Q: 可提供有關招聘內地居民來港工作的內地法規嗎?

A: 可以。 內地居民來港工作受到內地法律的嚴格監管。僱主及獲委託的內地勞務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內地頒布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該條例對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勞務人員權益保障、外派程序及法律責任等均有明確規範。如欲了解詳細的法規條文,可瀏覽以下中國政府官方網頁:

Q: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沒有推行期限?開放 26 個職位會維持多久?

A:「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於 2023 年 9 月 4 日正式推出,其中最核心的「暫停執行 26 個特定職位類別及非技術/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之規定,官方訂明為期兩年

有關計劃的推行期限及最新動態如下:

  • 兩年期放寬措施: 針對營業代表、文員、接待員、收銀員、侍應、保安員及清潔工等 26 個基層職位的放寬申請,由推出起計為期兩年。
  • 政府適時檢討: 勞工處已表明會在兩年期屆滿前,因應本港最新的勞動市場人手供求情況,
Q: 為什麼僱主都選擇【ECJobsonline 搵工易】履行招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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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範疇及工作時間

Q: 僱主可否安排輸入勞工在不同的地點或多個分店工作?

A: 絕對不可以。 根據勞工處規定,輸入勞工在港期間受到嚴格的「專人專責、指定地點」法規限制,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 指定地點工作:勞工只能在「標準僱傭合約」指明的地址工作。僱主不得私自調派員工至其他分店或辦事處。
    • 例外情況:若僱主在申請時已提前申報並獲批,勞工最多可在 3 個已登記的分店地址工作。否則,只能在單一地址工作。
  • 直接受僱同一僱主:勞工必須直接受僱於合約登記的僱主,絕不可外借予他人、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Sub-contractor)。
  • 不可轉換僱主或職位:勞工不可擅自轉換僱主,亦不得兼任或調任合約指定以外的任何職位。
Q: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的輸入勞工,工作時間有限制嗎?如何計算超時工作(OT)?

A: 有嚴格限制。 根據勞工處「標準僱傭合約」的法規,僱主在安排輸入勞工的工作時間與超時工作時,必須遵守以下鐵律,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觸犯法例:

  • 12小時工作上限: 僱主不得令輸入勞工在連續 24 小時之內(由當天開始工作的時間起計),工作超過 12 小時。
  • OT計算方式: 上述的 12 小時上限已經包含了「超時工作(OT)」的時間在內。
  • 超時工作工資: 如僱主因營運需要而依法安排輸入勞工超時工作,必須嚴格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內指明的超時工作工資率,足額支付超時工作工資給員工。
 

輸入勞工工資及支薪方法

Q: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引進的輸入勞工,工資應該如何釐定?最低標準是多少?

A: 根據勞工處規定,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的勞工,其薪酬待遇受到嚴格的「工資保障」限制,僱主在釐定薪金時必須遵守以下法定要求:

  • 不低於每月中位工資: 輸入勞工的工資必須不低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每月工資的中位數。
  • 參考「常見職位表」: 僱主在填寫申請表前,應先參考由勞工處編制的「常見職位表」。該列表涵蓋超過 150 個不同職位,並清晰列明了官方認可的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和職責。
  • 享同等勞工法例保障: 輸入勞工來港工作後,與本地打工仔一樣,同樣受到香港本地勞工法例(如《僱傭條例》)的全面保障,包括法定假期、疾病津貼及超時工作補償等。
Q: 輸入勞工在港尚未成功開立銀行戶口前,僱主可以用現金或支票支付薪金嗎?

A: 可以,但只屬臨時過渡措施。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於工資期屆滿後的 7 天內 支付工資予僱員。如果輸入勞工剛抵港,未能及時開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並辦理自動轉賬,僱主為了符合法定支薪期限,可採取以下臨時安排:

臨時支薪的 3 大合規要求:

  • 可接受的臨時方式: 僱主可暫時改用現金或支票方式向輸入勞工支付薪金,以確保在 7 天法定限期內出糧。
  • 必須妥善保存記錄: 僱主必須完整、妥善地保存這段期間的所有臨時支薪記錄(如員工親筆簽收的現金收據、支票存根等),以備勞工處隨時查核。
  • 盡快回復自動轉賬: 僱主應向輸入勞工清晰解釋此安排只屬臨時過渡措施,並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如員工成功開戶後),盡快安排回復以銀行自動轉賬方式支付工資。
Q: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的輸入勞工及其僱主,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MPF)」計劃?

A: 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獲豁免。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的法規,獲准按照香港《入境條例》第 11 條來港工作的海外或內地輸入勞工,若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屬於「獲豁免人士」,僱主與勞工均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條件 A: 獲准留港工作的期限不超過 13 個月。
  • 條件 B: 該名勞工已經是某個香港以外地方(例如內地)之退休計劃的成員。

📞 官方查詢熱線: 僱主如對個別外勞個案的強積金供款資格有任何疑問,可直接致電積金局熱線 2918 0102 查詢。

Q: 如輸入勞工中途終止僱傭合約,僱主可以獲退還部分已繳付的「僱員再培訓徵款」嗎?

A: 不能。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已繳交的「僱員再培訓徵款」均一律不予發還。

為方便僱主預算相關的行政開支,以下為您整理「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僱員再培訓徵款的法定計算與繳交規範:

1. 徵款數額計算方法

  • 每月徵款: 僱用每名輸入勞工的徵款數額為每月港幣 $400 元。
  • 總額計算: 總徵款額 = 港幣 $400 元 × 「標準僱傭合約」內指明的合約月數。
  • 上限限制: 每次合約計算以不超過 24 個月為限(即每名外勞的最高徵款總額為港幣 $9,600 元)。

2. 徵款繳交時間與地點

  • 繳交時間: 僱主必須在輸入勞工的申請獲得勞工處批准後,且在入境事務處處長正式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之前,完成繳費。
  • 繳交部門: 相關徵款須直接向入境事務處繳交。
 

勞工住宿及醫療安排

Q: 僱主是否需要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可以從薪金中扣除住宿費嗎?(附最新扣除上限)

A: 一般而言,僱主必須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 僱主所提供的外勞宿舍或居所,必須在任何時間均嚴格符合勞工處「標準僱傭合約」附表所訂明的安全及衛生標準。

若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政府在「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提供了更具彈性的住宿安排,僱主可因應營運需求,彈性選擇以下三大方案之一:

1. 內地勞工的 3 大住宿地點選擇

  • 方案 A(香港住宿):僱主在香港境內為輸入勞工提供合規居所。
  • 方案 B(跨境住宿):僱主在內地(如深圳、珠海等鄰近口岸地區)為輸入勞工提供合規居所。
  • 方案 C(內地自住):讓輸入勞工在他們原本的內地住所居住(例如大灣區居民「當日來回」通關通勤)。

2. 住宿費扣除及上限規則(⚠️ 2026 年最新修訂:上限已上調至 20%)
如果僱主選擇了 方案 A 方案 B(即由僱主主動安排及提供居所,不論在香港或內地),僱主可合法地從輸入勞工的工資中扣除住宿費用。

根據勞工處最新指引(適用於 2026 年 6 月 16 日或之後獲批的原則性批准),扣除金額設有嚴格上限,必須以以下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為準

  1. 輸入勞工佔用該居所期間的「實際住宿成本」;或
  2. 該期間應支付予輸入勞工工資的 20%(註:舊制上限為 10%。工資以基本薪金計算,絕不包括超時工作 OT 工資)。

特別注意:
如果僱主選擇 方案 C(讓勞工在自己原本的內地住所居住),由於僱主沒有提供及承擔居所費用,因此絕對不適用上述的扣減薪金安排,僱主不可從中扣除任何住宿費。

Q: 僱主是否需要為輸入勞工提供醫療福利?看醫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A: 是的,僱主必須為輸入勞工提供免費醫療福利。

根據勞工處「標準僱傭合約」的法規,當輸入勞工在合約指明的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不論是否因工受傷,僱主均須承擔其醫療費用。

1. 免費醫療福利涵蓋範圍
輸入勞工可接受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僱主必須全數資助以下項目:

  • 診症費用(門診、普通科及專科診金)
  • 住院費用(因病或受傷入院的相關開支)
  • 牙科急診(突發性的緊急牙科治療)

2. 哪些情況下僱主可獲豁免?
在受僱期內,只有以下特例情況,僱主毋須承擔其免費醫療義務:

  • 外藉勞工私人離港期間: 輸入勞工出於自願、並基於個人理由(如度假)離開香港的期間。
  • 重要例外(不獲豁免): 若輸入勞工是根據合約條款,在下班後返回僱主於內地提供的居所,或返回自己於內地的居所(即跨境通勤的外勞),他們在內地居住的期間,僱主依然必須依法提供免費醫療保障。
 

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手續

Q: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程序為何?是否需要每年申請續期?

A: 不需要每年續期。 一般情況下,入境事務處簽發予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期限為 24 個月(或以標準合約訂明的整段僱傭合約期為準,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但僱主必須注意,當獲得勞工處批出「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後,必須在限期內(一般為發出日期起計 6 個月內)辦妥入境處的簽證申請,逾期個案概不受理。

以下為您梳理詳細的申請程序與必備文件清單:

1. 簽證申請程序與遞交限制
表格填寫: 擬聘用的輸入勞工須填寫 ID 1001A 表格;僱主則須填寫 ID 1001B 表格。

內地勞工特別限制: 若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其申請必須由「香港僱主」代為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內地勞工自行直接投遞的申請,入境處概不受理。

2. 入境處簽證申請必備文件清單
遞交申請時,須一並提交以下 10 項核心證明文件:

  1. 表格正本: 填妥及簽署的 ID 1001A 及 ID 1001B 申請表。
  2. 旅行證件副本: 輸入勞工的有效護照∕通行證副本(須有個人資料、簽發及屆滿日)。如內地居民暫未獲發證件,可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副本。
  3. 現有逗留證明: 如勞工正身處香港,須提交載有最近入境印章∕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副本。
  4. 香港身份證: 輸入勞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如有)。
  5. 資歷證明: 輸入勞工的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6. 標準合約: 四份由僱主及勞工雙方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LD 294)正本。
  7. 批文副本: 由勞工處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副本。
  8. 公司證明: 僱主的商業登記證(BR)副本。
  9. 聲明及授權書: 填妥的 ESLS-11 正本。(內地居民須在表內註明委託的內地勞務企業名稱)。
  10. 共同聲明書: ESLS-12 副本。(只適用於內地勞工,須由僱主及內地勞務企業共同簽署蓋章)。
    (備註:澳門居民須附澳門身份證副本;台灣居民須附台灣戶籍及身份證副本。)
Q: 僱主如未能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發出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申請,可否申請延期?

A: 絕對不可以。勞工處不設延期機制。

僱主必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指明的限期內(一般為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 6 個月內),安排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處正式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逾期未遞交的 2 大嚴重後果:
一旦超過 6 個月的法定限期而仍未向入境處遞交簽證申請:

  1. 申請概不受理: 入境事務處將會直接拒絕受理該筆逾期遞交的簽證申請。
  2. 批文即時失效: 勞工處早前發出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將會自動宣告無效。

重要提示: 如僱主因錯失限期而令批文失效,但公司仍有輸入外勞的營運需要,僱主必須依法重新向勞工處遞交全新的申請,由頭展開所有審批及招聘程序。

Q:入境事務處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完成審批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A: 一般情況下需時約 6 星期。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官方指引,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標準時間為 6 星期。但僱主必須特別留意以下關鍵大前提:

  • 「收齊文件」方開始計時: 6 星期的承諾服務時間,是在入境處正式收齊所有必需文件及證明資料後才開始計算。
  • 補件將拖慢進度: 如果遞交的表格(如 ID 1001A/B、ESLS-11/12)填寫不全、資料有誤,或欠缺僱傭合約正本及相關學歷/工作證明,入境處會要求僱主進行補件,這將會顯著延長整體的審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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